“美团”商标不属于美团公司?谁才是真正的美团!

在知识产权圈中,“碰瓷”并不不少见,有注册相同商标碰瓷的,有冒用商标销售产品的,也有用企业名称来拐着弯碰瓷的。

 

很多企业推出的产品并未用企业自身的名称冠名,所以就让用企业名称碰瓷的人有机可乘。

 

就说团购巨头美团,企业名称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公司),随着美团品牌知名度节节攀升,其商标的含金量也随之水涨船高。

 

 

三快公司也是相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在美团成立的同一年就开始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到目前为止,共申请注册了2377件商标,包括“美团”、“美团网”、“MEITUAN”、“美团 MEITUAN.COM”等,中文、拼音、域名统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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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快公司没有料到的是,在企业名称上被钻了空子。

 

2016年,横空出现了一家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美团旅行公司),该公司不仅企业字号用了“美团”字眼,就连其旅行服务的产品上也同样凸显“美团”。

 

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乍一看可不直接把此美团和彼美团挂钩!就连三快公司也非常懵逼,遂将其告上法院。

 

1.从日期上看:

 

据了解,这家美团旅行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企业原名北京懿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尔后,在2016年4月13日变更为现名称。

 

而三快公司的美团,成立于2010年3月4日,在2010年至2015年那几年,是团购与外卖流行的时候,三快公司的美团网也获得各项荣誉,可以见得,在当时“美团”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

 

2.从经营范围上看:

 

美团旅行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国际的旅游业务,而三快公司的美团也同样有旅行方面的业务。不仅如此,三快公司在2012年5月25日就提出申请了39类“美团 meituan.com”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运输、商品包装、 船舶经纪、车库出租、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旅行预订(截止)等。该商标于2013年9月14日注册成功,有效限期至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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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三快公司的美团不仅在美团旅游公司出现之前就具有知名度,而且还合法合理拥有商标。

 

三快公司认为:美团旅行公司未经许可,将“美团”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并将“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名称进行经营和宣传,侵害了三快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美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三快公司第109711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登报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使用并变更含有“美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美团旅行公司辩称:三快公司注册的第10971133号商标是中英文组合体,美团旅行公司没有使用英文部分,也未突出“美团”二字,不侵害三快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美团旅行公司经营的是旅游业务,三快公司经营的是餐饮业务,二者不具有竞争关系。美团公司使用“美团”作为企业字号系因美团公司主要经营美国旅行团业务,该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机关合法注册,使用规范,没有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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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快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保护期内,三快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美团旅行公司在微信小程序的名称及内容中,均完整、规范使用了企业名称,并未将企业字号“美团”突出使用,三快公司也未举证证明美团旅行公司存在其他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对三快公司主张美团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不过在商标名称上,美团旅行公司幸免于难,但在其核定项目却并非如此。

 

法院从“美团”的知名度和商标核定项目出发,再结合时间线,认为,美团公司于2016年变更企业字号时,应当对2013年已注册登记的并具有较大市场知名度的涉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美团公司却直接将涉案商标中主要的、具有识别性的呼叫部分“美团”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旅游服务上使用,利用涉案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美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三快公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故三快公司主张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于是,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美团公司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美团”字样,通过登报方式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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