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那声音注册为商标有哪些审查判断标准呢?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 请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 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 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 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 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相关解释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 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本部分规定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声音商标 的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声 音商标从整体上审查其可注册性。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声音样本 123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 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 wav 或 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 5M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三)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 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例如:
1、 本件声音商标是由“降D大调,降D大调,降G大调,降D大调以及 降A大调”5个音符组成的乐音及和弦相继进行的旋律。124
2、 本件声音商标为一段音乐,共13个音符,按顺序为:E,D,F升 调,G升调,C升调,B,D,E,B,A,C升调,E,A。
(四)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 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例如:
1、本件声音商标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以及之后 伴随一声牛叫声(clip,clop,moo 牛蹄和牛叫拟声词)所构成。
2、本件声音商标开始是一下双手敲击鼓边声,接着是十二下渐 强的击鼓声,随后是渐弱的电子键盘乐器颤音,最后以结合了高尔夫 球挥杆和裁纸机的声音结束。
(五)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 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 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例如:
1、 本件声音商标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全长 40125 秒,共 18 小节,四分之二拍慢板节奏,G 大调和 C大调交替转换。前四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前奏部分,曲调为 G 大调;中间 11 小节为 整段声音商标主题部分,曲调为 C大调,其中第十二、十三小节播音员报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呼号后音乐延续两小节,主题部分结 束;最后三小节钢片琴再次奏响主题音乐,转调回 G大调,该声音商 标结束。
2、 本件声音商标以人声念出“恒源祥”同时搭配八度音程,三拍 LA 和半拍 SO 组成,“恒源祥”由成年男声配音,“恒”、“源”、“祥” 三字间有短暂停顿,语速较慢,声音洪厚,充满阳刚之气,后三个字 “羊羊羊”是奶声奶气的童声配音,“羊羊羊”三字节奏紧凑无停顿, 语速较快。
(六)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
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七)使用方式
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例 如: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 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 电视、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四、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一)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适用 本篇第一部分的规定。例如:
1、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
2、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 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1)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2)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3)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4)古典音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5)开启酒瓶的清脆“嗒”声使用在“啤酒”上;
(6)儿童“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使用在“电热水壶”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例如:
(1)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2)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3)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4)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 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 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 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 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
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 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 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以上就是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判断标准的内容,但愿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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