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是一件说容易挺容易,说困难挺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商标名称,关乎着商业战略布局等重要的东西,有人选择用词语,用人选择拼凑字,有人选择人名,有人选择网络热词……用这些方法取商标名多少都有驳回的风险,但是要用脏话注册,那被驳回的几率就翻倍了。
最近,MLGB商标这个案件二审结束,又引起了大家对此案件的关注。
明星申请的商标?
“MLGB”是主持人李晨创立的品牌。
李晨原本只做主持人,曾经担任主持过青海卫视的《花儿朵朵》、东方卫视的《舞林大会》等,并且多次参与湖南卫视的节目,在2012年的时候签约了巨匠娱乐,成为旗下艺人。后来跟潘玮柏合作,开了一家潮牌服装店叫NPC,MLGB就是NPC旗下的一个品牌,而李晨则是这个品牌的主理人。
为了保护品牌,李晨的公司申请将MLGB注册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想到竟然被驳回,由此开启了长达几年的上诉。
01
2010年12月15日,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件25类的“MLGB”商标,用于服装、婚纱、领带、帽等商品上面。
2015年10月,法制日报登出“MLGB”商标被姚某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起舆论喧哗;
2016年12月,朋友圈转出“MLGB”商标被无效的消息,引起业内沸腾;
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认为,“MLGB”是“My Life’s Grtting Better”的意思,但其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MLGB”指代“妈了个逼”更接近广大人群对这个词的反应。
于是“MLGB”以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被予以无效宣告。
据了解,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在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后,于2015年11月开始,申请注册多件“MLGB MY LIFE’S GRTTING BETTER”,然而此行为仍不能支撑“MLGB”没有不良影响的证据。被宣告无效后,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是不服气的,于是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02
2017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列出了合议庭少数意见和多数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
“MLGB”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诉裁定应予撤销。
作为网络流行语,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的现象,形成的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流行于年轻人群中,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社会道德风尚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认知,不能因为有人将“MLGB”指代“妈了个逼”,就认为两者建立了固定联系。汉语中并没有以汉语拼音首字母理解英文组合含义的习惯,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是由于不正当的联想产生了危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含义,不能认为“MLGB”标志本身就具有了危害道德风尚的含义,否则会不适当的限制语言文字或者拼音字母的使用。
多数意见认为:
“MLGB”注册成商标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应予宣告无效,被诉决定认定正确。
现有证据表明“MLGB”最早出现即是用来指代“妈了个逼”,在改商标核准使用日之前这种用法已经存在,并在一定的群体范围特别是部分年青的网络用户中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MLGB商标核准注册后,这种指代使用和认知的范围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扩展,甚至扩大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上海俊客公司虽然主张其使用的“MLGB”标志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但并无证据表明这种缩写方式是英文中常见的表达,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用法为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打消“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的对应关系给人带来的厌恶感。
另外,上海俊客公司将该商标用于潮牌,主要消费群体为猎奇心理较强、追求彰显个性的青年群体。恰恰这些群体几乎百分百的是网络的使用者,几乎都知晓“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的指代关系。从商品使用的群体定位看,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即具有迎合低级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图。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起案件中,许多国内外大牌纷纷“躺枪”,例如BYD、SB、NND、NMD、CD、CNM、MLB、NMB、NB、TMD、TNND、MD、MB、NMD等等,这些品牌均有商标申请及已注册信息。
最后,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驳回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03
第三次,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MLGB商标的字母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是结合姚洪军在行政审查阶段提交的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相关网页截图,以及考虑到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规模之大、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等因素,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为了积极净化网络环境、引导青年一代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发挥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
同时,考虑到虽然上海俊客公司在使用争议商标时,与英文表达一并使用,但其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
所以说,注册商标还是不要太“离经叛道”,创新、创意不代表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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