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苹果、福特、百事可乐都犯过的错,看完哭笑不得

说实在的,若不是山东省高院日前刚刚公布了2018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蒙牛因侵犯“妙妙”商标权被判赔偿300万元,还真不知道“妙妙”到底属于谁。这起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反向混淆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什么是“反向混淆”?

说白了就是,明明是蒙牛侵犯了“妙妙”,可是由于蒙牛名声太大,导致被人们误认为是“妙妙”傍名牌,侵犯了蒙牛商标权。

蒙牛、苹果、福特、百事可乐都曾犯过共同的错,看后有点哭笑不得

“妙妙”商标究竟是谁家的?

我们查询得知,保定妙士乳业有限公司(下称妙士公司)是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独占使用权人(经转让获得),该商标于1999年1月14日提出申请,2000年6月2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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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公司系第6428708号“妙妙”商标权人,该商标于2007年12月10日提出申请,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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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乳酸饮料,市场上岂能容许两个“妙妙”出现?于是,2010年6月,妙士公司发现蒙牛公司在官网宣传“妙妙”乳酸饮料,并在多家超市销售了其生产的“妙妙”乳酸饮品,便认为蒙牛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妙妙”商标权,于是对蒙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蒙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蒙牛申请“撤三”,而自家商标却被无效

蒙牛当然不愿轻易放弃“妙妙”,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2010年、2014年两次对妙士公司第1415139号“妙妙”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并申请案件中止审理,而恰恰是在这期间蒙牛的“妙妙”商标获准注册。由于妙士公司提供了商标使用证据,最终没被“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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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士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对蒙牛公司“妙妙”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结果,妙士公司“妙妙”商标被予以维持,蒙牛公司的“妙妙”由于构成类似商品(商标近似),被宣告无效。

8年纷争,以弱胜强

该案一审判决蒙牛公司赔偿妙士公司7万元。但是妙士公司及蒙牛公司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蒙牛认为自己没侵权,并且知名度高,“妙妙”与“蒙牛”商标一同使用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妙士公司则认为,蒙牛公司“妙妙”商标已被无效,即使未使用也同样构成侵权,并且赔偿额太低。因为根据蒙牛公司的年报,2008年到2011年,蒙牛推出妙妙奶、妙妙果蔬等商品,乳饮料收入共计276.267亿元。直到2017年3月才陆续停止对被控“妙妙”商标的使用,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且侵权标识使用范围广、规模大。

历经8年商标纷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蒙牛公司年报中的收入情况、营销能力、生产销售时间、范围、妙士公司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全额支持了妙士公司300万的赔偿请求。

关于反向混淆,再举几个例子让你更明白

1、唯冠公司VS苹果“I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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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拥有“IPAD”商标,苹果公司明知“IPAD”商标为唯冠公司所有,却依然大肆宣传和销售带有ipad标识的平板电脑。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最后达成和解。以6000万美元的方案解决ipad商标所有权纠纷并签署调解协议,折合人民币4亿元!

2、四川“野马”VS美国福特“FORD MUS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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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往往以为是我国汽车企业傍名牌。事实上,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注册的第9817109号“福特野马”商标,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野马及图”及“野马汽车”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而“福特”确实较有较高的知名度,会让人们误认为四川野马公司的“野马”汽车为福特公司商品,从而导致反向混淆。

3、“新百伦”VS美国“New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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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是美国百年品牌,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在上海成立,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New Balance公司先后获得“N”、“NB”、“New Balance”注册商标。而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该公司选择了使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

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注册了“百伦”商标,2004年的时候转让给了周乐伦。与此同时,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并在2008年获得批准,该商标用在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周乐伦将新百伦公司告上法庭,最终胜诉,一审判赔9800万,二审改为500万元。

4、“蓝色风暴”VS百事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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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5年,百事可乐策划了一场“蓝色风暴”主题促销活动,仅广告投入就耗资2亿元。就在“风暴”席卷中国大地的同时,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却陷入尴尬——原因是蓝野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涉嫌冒用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标识,于是蓝野公司107箱啤酒被查封。但事实上却是,在2003年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就申请了“蓝色风暴”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商品。后来,蓝野公司提供了该商标的注册证,107箱啤酒才被予以解封。接下来,蓝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事可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要求赔偿蓝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知呱呱知识产权专家指出,从早期的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新百伦”商标侵权事件,到今天的蒙牛“妙妙”商标纠纷,都可以看出我国正探索反相混淆的问题。

在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在后商标使用者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人们看到标识后立即联想到该商品来源于某知名企业。这是因为那些名牌处于市场强势地位,通过广泛宣传、促销等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并且,其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越高,发生反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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