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商标法》修正案已经落实,这次来的更快更猛,也体现了几个问题,一是“商标投资”过热,非理想因素太多了,二是国家行政机关效率大幅提升了。
我前面的文章说过,商标作为行政审批垄断的不可再生资源,国家要治理“商标投资”行为的办法还是很多的,这次的修法就是一个体现。这次的修法会革了商标投资的命吗?这得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一是增量市场、二是存量市场。
修正后的《商标法》对此做出了以下规制:
1.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禁止商标代理机构接受“投资”型商标注册申请
3.任何人可以对已经公告的,但认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投资”型商标申请进行异议
4.商标局可以对那些已经注册成功的,但是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投资”型商标宣告无效
5.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对那些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投资”型商标宣告无效
毫无疑问,这次修法对商标投资的增量市场是革命性的,基本上封堵了商标投资的入口。可以说是革了那些想要进来的投资人的命了。因为第一不能注册了,第二没人敢代理你的申请了,第三注册成功了也没用,随时可以被无效。
这对于那些一天注册几百几千件,一个自然人注册几千上万件商标的“投资人”而已,这样的疯狂投资行为已经不复存在了。所以,再想通过批量注册商标出售获利的行为,至此可以洗洗睡了。
当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商标投资就属于有300%以上利润的类型,投资人还会玩出什么新花样,我们拭目以待!
下面摘录出修法后的具体条款,有兴趣的可以仔细看看,没兴趣的可以直接跳过。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增量市场是源头,这个源头基本上算是堵住了,那么现有的存量市场上的那些商标交易会不会有影响呢?
很明显,影响同样也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局可以无效你的注册商标
2.任何人可以无效你的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投资人”手上的商标权利不再稳定,随时可能面临被无效的风险。这尤其对于那些恶意注册,恶意投诉的行为可以说是完美的致命一击,至于具体效果如何,留待时间检验。
此外,这对于那些原本打算购买商标或者消除在先注册权利障碍的客户而言,他们也多了一个渠道,以前只能撤三,现在还能轻松的宣告无效。
但是,同样一件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后再次重新申请注册也是不一定能注册成功的,所以极有可能你选择将别人的商标撤销或无效后却因为和在先注册的商标有近似而无法再注册相同的商标,而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修正后的新法虽然会对商标交易的存量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但对于直接客户来说,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选择购买一件商标还是目前最快捷和理想的获取商标的渠道。原因也有几个:
1.速度快,时间成本低
2.风险低,商标转让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
3.即买即用,商业效率高
道路千万条,合法第一条!对此,你还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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