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如果支付了报酬不是侵权,未支付报酬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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