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注册号不同类别商标基础知识普及

我们在学习判决书内容过程中,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内容:

有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商标局官方网站显示,引证商标155650对应第7类和第12类,而我国系在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标法》第一次引入商标多类申请的。因此,在引证商标申请时根本不可能存在一个商标号对应多个类别的情况….

如图(判决书文号、地址就不贴了):

对于这种情况,相同注册号不同类别的商标,应该怎么识别其原本身份呢:

1、注册号以字母G开头,若有多个类别,那就是属于一标多类,这是在原属国注册之后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到中国的商标;

2、注册号1450为首的8位数注册号(注册号到9位数,估计还得几十年),相同注册号若有多个类别,那就是属于一标多类;这是在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标法》第一次引入商标多类申请之后申请的商标;经核实,在2014年5月4日申请的商标申请号前四位数字为1450。

3、对于在2014年5月1日之前申请的商标,在驳回后经过了分割,也会出现相同号码的两件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一件商标注册号后边会有字母后缀;两个商标指定的商品必然是同一个类别(非以G为开头的注册号);

4、除1,2以外,查询时若见到相同注册号不同类别商标(尤其早些年核准注册的商标),应认定就是一件商标,若是变更转让续展,按照一件商标办理。

当然这仅仅在商标相同、近似查询,以及按照申请号、注册人等等查询时会如此。若查询初审公告则不然,查询初审公告时应该是原本真实体现(但是查询公告只能通过软件查询到稍微早些时候的初审公告,通过商标局官方网站仅仅只能查询到近几个月的初审公告)。

为什么会是酱紫呢?

根据我们了解的商标发展史,大概可以揣测一下吧:

很早很早以前,得大30多年前,我们国家采用区分表与现在不同,若是能看到80年代合法的注册证,可以看到注册证类别与商品的对应关系是与现行的区分表是不吻合的。在当时核准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到了现行区分表出现时属于两个类别完全可能。直到在1988年,欧万雄副局长领导商品分类转换组,完成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由国家分类向国际分类的转换,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本《类似商品区分表)。才形成今天所用区分表的版本(1988版)。例如:下图中的ASTRON商标。

区分表1998年时只有42个类别,2002年时变成了45个类别。当然不仅仅这两个版本区分表中发生了42类到45类的变化,在这两个版本以及其他版本的区分表中也多次发生了”移项”。移项是指将某个商品项目从某个类别移动到另外一个类别。例如:纸牌由16类移到28类,料酒由33类移到31类;43至45类都是由42类移项而来。有的时候不是简单的移项,有的时候会是更改名称后移项,例如:35类的羊毛评估修改为羊毛的金融评估移动到36类。

商标局官方网站商标查询系统是在2005年年底上线运营。也就是说,在2005年之前商标查询是商标局完成的。若要查询商标需要到三里河东路的注册大厅花钱查询(应是通达)。估计啊,在商标注册号只有7位数,且第一个数字较为小,或者注册号只有6位数(以及6位数以下)的时候,商标数量少,区分表发生变化,那么数据库就变更下,没多少工作量嘛。所以,存在这种可能:商标局为了检索方便,把数据库根据区分表的变化,做了调整。

如图:

1、ASTRON在1979年申请时就是第1类,指定了引擎。

相同注册号不同类别商标基础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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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胖哥商标在申请时(93版本区分表),指定的豆制品是是属于30类3011群组的。此时29类2913并没有豆腐制品。

到了98版本区分表,3011豆制品删除;2913增加了豆腐、豆腐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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