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纠纷的主要形态及解决纠纷的三道防线

域名纠纷是互联网时代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形式。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从技术上说,域名只是联接在互联网上各计算机的地址。但域名同时也是联系网络用户和网站所有者的桥梁,具有可观的经济价值,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纠纷四起也在所难免。

主要形态

在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域名纠纷的主要形态也有不同:

第一阶段,互联网初涉商业领域,网络经济初现端倪,域名的价值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少数人注册大量以商标为名称的域名,再囤积居奇,高价转让于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牟取暴利,即所谓“域名抢注”。 在我国,这一阶段的高潮是在1998年5月,国家工商局请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将尚未在“com cn” 下注册域名的32件驰名商标以CNNIC的名义代为注册,以防止对这些驰名商标的抢注。

第二阶段,互联网与经济进一步结合,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日益明显。此时域名成了商业竞争中的又一追逐对象,域名纠纷的形态也更类似于一般的商业竞争纠纷,例如域名对商标的混淆和“淡化”;同名商标在申请域名时“撞车”(若“熊猫电子”和“熊猫洗衣粉”都以商标申请域名);域名的内容侵犯他人商誉等等。

第三阶段,互联网进一步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域名也就不再仅和商业集团有关,其价值将逐渐凸显社会公益的要求。国外曾有公司将所有常用的英文姓氏一网打尽,全部注册了域名。虽然不能就此断定这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但在解决类似的纠纷时显然要考虑社会公益(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以上只是着重于各阶段的代表性纠纷形态。在实践中,域名纠纷的情况是复杂的,各种形态都有可能出现。我国目前大致处于第一与第二阶段之间,域名纠纷主要集中在商业领域。但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域名纠纷的社会公益性也必将越来越明显。

解决纠纷的三道防线

有观点认为域名属于特殊的商标,应由商标法规范;也有观点认为域名虽不是商标,但应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还有观点主张应新创独立的“域名权”以规范相关行为。

域名与商标关系密切,但区别甚大,不宜简单地将商标外延扩展至域名;域名纠纷的情况复杂,仅靠知识产权法调节远远不够;而面对新情况,动辄设立新的法律权利,忽视对法律适用的考察和法理分析,在一日千里的现代社会,更有“朝令夕改”之虞。 在解决域名纠纷中应遵循一套法律体系,即: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关于商标权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和社会公益原则。适用这一套法律体系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层级性,即先看是否违反关于域名的司法解释和其它规定;

再看是否违反关于商标权的法律规定;

最后看是否违反法律原则。

这是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 其次是防御性。原告只能以此为维权依据,超越这些规范的请求则属于权利的滥用,将造成新的不公平。 层级性和防御性相结合,于是将这一法律体系称为“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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